10/13/2010

■基礎工程(27)新聞小春秋

鄭武公娶武姜,生莊公及共叔段,兄弟不合,鄭莊公先縱容弟弟侵犯王權,等弟弟密謀造反才派兵攻征伐,段先逃到鄢地,再逃回共。

孔子作春秋,只用「鄭伯克段于鄢」6字記錄此事。

左傳注春秋,稱:「段不弟,故不言弟。如2君,故曰克。稱鄭伯,譏失教也。謂之鄭志。不言出奔,難之也。」

段,做弟弟的不像弟弟,所以孔子不稱他是鄭莊公的弟弟,直呼段。
兄弟之爭像兩國打戰,孔子又用了「克」字。
莊公,也不像哥哥,孔子乾脆把他從「公」降為「伯」。
史書略去段逃至鄢地的過程,只記載「克于鄢」,一方面是羞於記述,仍有責難的意思。

「鄭伯克段于鄢」6字,是春秋「微言大義」的代表作。我們自詡媒體第4權,對公眾人物,特別是政治人物,下筆也要能有褒有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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例如,「遭」字有不幸的意涵,如「不幸的遭遇」。
我們可以寫婦人「遭」歹徒砍殺3刀,或男子「遭」汽車撞死,不宜寫歹徒「遭」警察逮捕、嫌犯「遭」檢察官起訴、被告「遭」法官判刑。
比較中性的是「被」字,像婦人被砍3刀、男子被汽車撞死,或歹徒被警察逮捕。
 
「遭」字也可以用來作價值判斷,例如國民黨撤銷李登輝的黨籍,如果寫「李登輝遭撤銷黨籍」,當然暗示了同情他的「遭遇」。
這種利用文字傳達感情的技巧,記者有時會細緻地運用,很多時候卻渾然不覺,甚至誤用。

相對於「遭」,「獲」這個字就有幸運的意涵。
如果報導某官員被控貪污「獲」判無罪,我們也暗示了他的清白獲得平反;如果是罪有應得,或是不幸被判刑,就不宜寫成某某人「獲判幾年徒刑」,較中性的寫法仍是「被判徒刑」。
當然,「獲判死刑」這種寫法更不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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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位」和「名」也有不同。

「位」通常用於指稱略有名望或社會地位的人,可以稱「1位總統」、「3位部長」等,不宜稱「3位嫌犯」。
同理,不宜稱「3名總統」、「4名部長」、「5名縣長」,可稱「7名嫌犯」。
 
記者有時候必須選擇「位」或「名」區分褒貶,例如「3位官員接受表揚」、「4名官員被移送法辦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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幼獅文化事業公司出版張身華先生譯著的「邏輯概論」中,提到語言「感情上的意義」時,有這麼1段話:
 
「官吏、政府官員、公僕,這3個詞就字面的意義上講,幾乎沒有分別,但若就感情的意義來看,相去就不知幾何里了。稱官吏是表示厭惡感,有不值其人之意;說公僕則是1種榮譽的稱呼,有尊敬讚許之意;至於政府官員1詞則比較中立,較少感情上的好惡存乎其中。」
 
這正好也是新聞寫作的話題之1。記者現在比較少使用「官吏」這詞,不論好壞,大多用中性的「官員」來稱呼。
總之,不宜用「官吏」來稱優秀的官員,除非是新聞標題的月旦。

這情況,就像我們稱某人為「政客」,很可能引來誹謗官司。

「高級」的對應詞是「低級」,因為不能稱「低級官員」或「低級警官」,所以就不稱「高級官員」或「高級警官」,而稱「高階、低階」。
如果我們寫某人是「低級官員、低級警官」,同樣會惹來麻煩。

警察分局長還稱不上高階,頂多是中階警官。同理,縣市政府的科長或課長,也不宜稱為高階官員。
如果連某人之階級都無法恰如其分地描述,我們更不可能寫好新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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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下令」或「命令」是在比較特殊或嚴重的狀態下使用,例如拆違建遭遇抗爭,現場指揮官「下令」拆除。
而在拆除行動的前幾天,首長是「交代」部屬要拆違建。

又如圍捕槍擊要犯的現場,總不宜寫指揮官「指示、交代、要求」員警開槍,只能寫是「下令」開槍。
 
用「指示」顯得比較僚氣,在相當正式的場合,才用這樣的措詞描述首長的談話,例如:「副總統蕭萬長在會中指示,兩岸通航問題應審慎評估。」

其他像縣市長對所屬一般的談話,用「交代」即可。例如:「縣長張大富交代教育局,研究全面取消課後輔導的可行性。」不必動輒「指示、命令」。

「要求」通常隱含特定、明確或是有期限的任務,也有強制的意味。例如:「縣長張大富要求教育局,3天內提出調動國小校長的建議名單。」又如:「縣長張大富要求縣政府員工,徹底改掉遲到早退的毛病。」
 
反過來說,如果我們要形塑政客的官僚,稿子中儘可大量使用這些負面的措辭,還可以「不小心」在「震怒、怒斥、嚴令」等關鍵字眼加上引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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某人想做某事,用「企圖、試圖、打算、計劃、準備」等不同的詞,也能略微區分出不同的意思。

先請比較「歹徒企圖逃出警方封鎖線」和「消防員試圖救出受困民眾」
 
「企圖」通常有負面的意涵,例如作為名詞使用的「不良企圖」。記者如果寫「某嫌犯企圖逃亡」是合理的,寫「縣政府企圖改善交通」顯然是不妥當的。
 
「試圖」有嘗試、試驗的味道,成敗尚不得而知。例如:「市政府成立聯合服務中心,試圖簡化處理民眾申請案的流程。」
如果寫「縣政府試圖拆除所有危險教室」就不妥當了,因為這不是嘗試,而是計畫中既定的動作,可以改成「打算、準備、計劃」拆除。
 
「計劃」和「打算、準備」也略有不同。

「計劃」通常已有腹案,甚至是形之於文的方案;
「打算」可能還只是當事人脫口而出的心中盤算而已;
「準備」則是蓄勢待發,正要依計畫執行。
例如:「縣政府計劃拆除危險教室」、「市長打算調整教育局人事」、「鄉公所昨天發放滅鼠毒餌,準備全面撲殺野鼠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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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台中縣長鄭志強由縣政府民政局長張天明、社會局長陳大智等人陪同,到愛心教養院了解收容和教育的現況。」
 
這種寫法很常見,也沒有錯。可是,當主角換成鄉鎮長或警察分局長,新聞上是不是也要這樣的排場?

比較合理的規範是,像總統、副總統必須特別禮遇的人士,才寫由哪些人「陪同」做什麼事,其他像部會首長、縣市長,寫他們「和」哪些人下鄉即可。
這當中也還有明顯的從屬關係,如果寫部會首長由縣長「陪同」視察,就是不適當的措辭。
 
「陪同」既有特定的感情意義,像「某某被告昨天由某某人等陪同,出庭應訊。」的寫法就不妥當,簡直把這名被告當成總統。
一定要強調陪伴者的話,可以把「陪同」改成「陪著」,淡化被陪同者的尊崇地位。
 
總統到某地與某人見面了,不能用「拜會」這樣的字眼,理由很簡單,因為總統位高權重,不必「拜會」小吃店老闆,除非對方也是總統。
這種情形可以選用的措辭包括「會見」等等,總是要讓文字適當表現了當時的情境。
 
同理,像縣長「接見」議員這樣的措詞也是不對。甚至,人民是頭家,記者也不宜有縣長「接見」陳情民眾這類的描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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失物「招領」或「認領」是常見的用法,如果是走失的兒童或迷路的老人,領的不是東西,就不宜採用這兩種措辭,或許可以寫「警方請家人前來帶回」。
 
警政新聞中,警方幹員可以「喬裝」賭客來破獲賭場,歹徒可能「冒充」警察來詐財騙色,「喬裝」與「冒充」還是有不同的意思,不宜有「警察冒充歹徒」這類的寫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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