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/13/2010

■基礎工程(05)改稿的理由

◆新竹縣昨天傳出一氧化碳中毒奪走兩命悲劇,同在KTV上班的女屋主許翠鳳與同住女性友人馮俐蓁,被發現赤裸陳屍在住處浴室,檢警相驗後研判死亡時間應在1週以上,因傳出異味才驚動管理員報警。

◇◇新竹縣竹東鎮某大樓的女住戶許翠鳳,與同住女性友人馮俐蓁,昨天被發現赤裸陳屍在住處浴室,檢警相驗是一氧化碳中毒,死亡1週以上,因傳出異味才驚動大樓管理員報警。
 
(建議) 
1、導言不必「戴帽子」。
2、「同在KTV上班」之陳述與後文矛盾,本處刪除。
3、死因是命案新聞的重要元素,導言應交代。

(說明)
在府會、所會新聞,導言中常見的「帽子」如:「為了改善某某現象,縣政府決定採行某某措施。」我們當記者的,不必為官員的作為找理由,較中性的寫法應該是:「縣政府決定採行某某措施,希望能改善某某現象。」

至於社會新聞,導言中的「帽子」就更離譜了,多數時候還存在邏輯上的大謬誤。如果你曾經寫「台北縣昨天發生1起車禍」、「宜蘭縣昨天發生1起命案」,請一起來反省。

宜蘭相對是小縣,也許昨天就只發生1起命案,但大如台北縣,1天總有10起車禍,那我們為什麼能寫「台北縣昨天發生1起車禍」?難道台北縣昨天真的只發生了1起車禍?

因此,如果導言的第1句是「台北縣昨天發生1起車禍」或「台北縣昨天發生1起搶案」,我們幾乎可以斷定它是謬誤的。

其次,說它是「帽子」,因為記者接下來總會描述「某車撞某人、某人送某地」,讀者看完了,難道會笨到不知道這是1起「昨天發生在台北縣的車禍」?何須你在導言中「戴帽子」提醒!

◆警方表示,前天晚間竹縣竹東鎮某大樓管理員報警稱,該大樓11樓住戶反映近來常聞到臭味,希望警方協助查看。警員會同管理員上樓查訪後,在101間房屋浴室裡發現2具已發黑的女性屍體,經查驗身份證並由家屬確認衣物、證件後,證實死者為35歲的宜蘭人許翠鳳,與40歲的竹北人馮俐蓁。
 
◇◇這棟大樓管理員報案說,11樓住戶反映近來常聞到臭味;警員會同上樓查訪,在10樓某戶的浴室裡,發現2具已發黑的女性屍體,經查驗身分證並由家屬指認,死者為35歲的宜蘭人許翠鳳和40歲的竹北人馮俐蓁。
 
(建議)
1、「身分證」3字見於各位之身分證,「分」不能寫為「份」、「證」不能寫為「証」,請同仁務必改過來。
2、「該大樓」之「該」字,是新聞寫作的毒瘤,務必拔除。此字除了讀來掉書袋,用來指稱人的時候,像「該人」、「該女」,對當事者都極不禮貌。
3、「警方表示,前天晚間竹縣竹東鎮某大樓管理員報警稱,該大樓11樓住戶反映近來常聞到臭味,希望警方協助查看。警員會同管理員上樓查訪後.......」,全段寫得拉雜,改為「這棟大樓管理員報案說,11樓住戶反映近來常聞到臭味;警員會同上樓查訪,.......」。
 
◆檢察官昨日率法醫前往現場相驗,初步研判可能是2人共同沐浴時門窗密閉,熱水器燃燒不完全,導致一氧化碳中毒致死。
 
◇◇檢察官和法醫相驗,初步研判2人共浴時門窗密閉,熱水器的瓦斯燃燒不完全,導致一氧化碳中毒死亡。
 
(建議)
1、請同仁統一使用「昨天、今天、明天」,不要再寫「昨日、今日、明日」,更忌前後用法不一。
2、「熱水器燃燒不完全」應是「瓦斯燃燒不完全」之誤。另再次提醒,是「一氧化碳中毒」而不是「瓦斯中毒」。
 
◆警方表示,死者許翠鳳、馮俐蓁去年初到竹東鎮1間飲食店工作,許女並買下這間樓中樓作為2人居住之所,兩人作了半年後,又一起轉到竹北同1KTV上班;據該KTV業者表示,自本月2日起就不曾看過2人,也與她們失去聯絡,對2人會發生意外感到非常訝異。
 
◇◇警方表示,許翠鳳、馮俐蓁去年初到竹東鎮一家飲食店工作,許女並買下這間樓中樓作為2人居住之所,半年後又一起到竹北一家KTV上班;KTV業者說, 2日起就不曾看過2人,也與她們失去聯絡。
 (建議)
1、「據該KTV業者表示」中,「據」字通常可不要,「該」字通常很不雅,「表示」只應用在較正式的談話。
2、「自本月2日起」有贅字,「自」「起」擇1即可。
 
(說明) 
1、同樣是「1個人說1件事」,使用「指出」、「表示」、「說」、「聲稱」、「辯稱」、「指稱」等不同的動詞,傳達的意思就略有不同。

「指出」通常是用在專家學者說明1項真理或可信的學說,例如:「諾貝爾物理學獎得主王大明昨天指出,時間和空間的關係,已有新的理論。」如果記者讓1名嫌犯「指出」他沒有殺人,就是不當的措辭。

「表示」一般用在發表較正式的談話,例如政府機關首長或發言人的談話,像:「國防部發言人表示,國軍已自行研發成功的地對空飛彈。」如果記者讓1名嫌犯「表示」他沒有殺人,仍是不當的措辭。

「說」是中性的用法,專家學者可以「說」1項真理或事實,政府官員可以「說」1項施政計畫或意見,嫌犯也可以「說」他沒有殺人。

「聲稱」就略有貶抑的味道,可能暗示當事人所說的話可信度不高,或者是這些意見不合理;例如:「立法委員候選人張小華聲稱,他如果當選,大家可以免稅3年。」嫌犯「聲稱」他沒有殺人,就比他「說」沒有殺人較不可信。

「辯稱」已傳達負面的訊息,例如記者使用嫌犯「辯稱」他沒有殺人的措辭,已試圖暗示讀者這名嫌犯的說法不可信。因此,記述官員、學者或社會上有名望人士的談話而使用

「辯稱」兩字,是很強烈的評價,必須陳述更明確的事實,讓讀者明白他們幾乎是在說謊。

「指稱」通常暗含指認、指控的意思,和「聲稱」、「辯稱」又不同。例如:「居民指稱,附近建築工地施工不當,是造成他們社區淹水的主因。」又如:「被害人指稱,嫌犯砍了她1刀,還搶走她的皮包。」

2、「除此之外」是一般的說法,當中有贅詞。
例如:「除張三、李四之外,還有王五涉案。」可以寫成「除張三、李四,還有王五涉案。」也可寫成「張三、李四之外,還有王五涉案。」
「超過4000元以上」,應該就是「超過4000元」或「4000元以上」,「超過」和「以上」不必重複。「凶手至少3人以上」,「至少」和「以上」也不必重複。

「年滿20歲以上」也有贅詞,可寫「年滿20歲」或「20歲以上」。
 
「大約」、「將近」和「左右」有時可以省略,例如「這場展覽的門票收入大約5千多萬元」,既然指明5千「多」萬元,就不必「大約」了,如果數不清,可以寫成「約5千萬元」。

時間的寫法也一樣,如果講明342分,就不能寫「將近」或「大約」,例如「下午4時許」的寫法可以,「下午423分許」的「許」字就是贅詞。

◆許女弟弟則向警方表示,曾看姐姐帶馮俐蓁回家,並曾聽姊姊說過2人是1對同性情侶,不過母親似乎並不贊同,還曾因為同性交往的問題與馮俐蓁發生爭執。
馮女家屬也向警方表示,曾看過馮俐蓁帶著許翠鳳回家,但對2人關係並不清楚。
 
◇◇許女的弟弟向警方說,曾看姐姐帶馮俐蓁回家,並聽姊姊說過2人在交往。馮女家屬也說,看過馮俐蓁帶著許翠鳳回家,但不清楚2人關係。
 
(建議)
1、本段是想強烈暗示2人同性戀?但,除非遺書有提到相約殉情,可移到第2段,否則不必多著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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