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/13/2010

■基礎工程(18)檢警調

刑事訴訟案件之形成,先有告訴、告發,後有公訴、自訴。

「告訴」,指被害人向檢(警、調)指控罪犯;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,依法得獨立告訴。
「告發」,是指知悉犯罪的任何人都可向檢(警、調)舉發。

地檢署為此設有申告鈴。我們常寫的「按鈴控告」,不單指「告訴」,其實包含「告發」。

受理告訴、告發後,檢察官於偵查中如果發現有犯罪嫌疑,可以代表國家,對被告提起「公訴」,或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這時,檢察官是公訴人,嫌疑犯成了被告,被害人反而退居為證人或關係人。
「自訴」,是被害人委任律師直接向法院提出告訴,自己就是原告。

在重視人權的民主國家,報導任何刑事訴訟案件,都應有檢辯雙方的說法。
因此,我們如果常態以檢、警、調的辦案意見為意見,其實是嚴重的病態。因為,對於被告有利或不利之證據,依法均應予調查。

廣義的刑事偵查,包括檢察機關的「正式偵查程序」,以及由司法警察(官)協助偵查的「調查程序」。
縣市長、調查局長、警政署長都是甲級司法警察官,可自行發動調查,再移送檢方偵辦。
位階較低的乙級司法警察官,和一般更低階的司法警察,同受檢方依法指揮辦案。

未成年人犯罪,直接移由地方法院的少年法庭調查審理。
我們扣緊「少年事件處理法」,稿件的措辭也儘量不傷這些兒童和少年的心。例如,稱「護送」而不稱「移送」,稱「處理」而不稱「審理」,寫成「相關少年稍後都被『護』送到少年法庭『處』理」。

由司法警察(官)協助偵查的調查程序,常見的包括「警方通知某甲到案說明」、「調查站約談某乙」。

被約談者的身分屬性,可能是「證人」,或者是「關係人」,未
必是「犯罪嫌疑人」。
我們報導某人被約談,如果他只是證人或關係人的身分,應該在導言或重要段落敘明,不要讓讀者誤會他的清白。
犯罪嫌疑人,我們新聞上稱嫌犯,不稱犯嫌。

約談,有時以電話或信函邀約,地點也可能在受約者家中。
這種情況較無強制性,如果到當事人家中,我們甚至可稱「訪談」,以便和凝重的「約談」區隔。

這種我們經由報導所形塑的凝重「約談」,幾近暗示當事人有犯罪嫌疑,指的是指刑事訴訟法規定的:「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得使用通知書,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。經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,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。
可見,「警方通知某甲到案說明」和「調查站約談某乙」,應是同一調查程序。

前述通知書,我們寫成「約談通知書」,它和「傳票」不同。

「傳票」,以「偵」或「他」字編列案號,由偵查犯罪中的檢察官簽名開具,傳喚被告到庭接受訊問。

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,檢察官依法得命拘提。
拘提被告,應用「拘票」。犯罪嫌疑重大,且有特殊情況,得不經傳喚,逕行拘提。

現行犯,任何人都可逕行逮捕之。
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,為現行犯。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以現行犯論:
1、被追呼為犯罪人者。
2、因持有兇器、贓物或其他物件、或於身體、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,顯可疑為犯罪人者。

不論是警方或調查單位辦案,一般情況下不得夜間詢問人犯;調查告一段落的案件,會依違反某某法規「移送」檢方偵辦。
人犯同時被解送到地檢署接受檢察官訊問的,稱他被「隨案移送」,或「移送檢方複訊」。
犯罪嫌疑不明顯的輕案,我們有時略稱「函送」。

一般人犯罪,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,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24小時內,向法院聲請羈押,否則應立即釋放。被告亦得依法聲請法院提審。

以前我們寫「檢察官訊後『飭回』」,由於措辭太官僚,檢方自省逐漸改稱「請回」。
我認為,有些犯罪嫌疑人先前可能被司法警察(官)逮捕,寫檢察官放人可稱「釋回」;「偵」字案件的關係人、證人,或「他」字案件相關人等,我們才稱「請回」。

司法警察(官)應於逮捕或拘提犯罪嫌疑人之時起16小時內,將人犯解送檢察官訊問。
這已是前述「24小時限制」的三分之二,檢察官必須在剩餘的8小時內,「釋放」或向法院「聲請羈押」被告,但也可以做出「具保」、「責付」、「限制住居」或「限制出境」等強制處分。

「具保」,就是要求繳納保證金或提供保人;
「責付」,就是被告交由特定人看管,須隨傳隨到;
「限制住居」,有時和「具保」或「限制出境」合併處分,它就如字面意思命被告限制住居,但不少記者誤寫成「限制居住」。

羈押被告,應用「押票」,由司法警察解送指定的「看守所」。
判刑確定的,才由檢察官發監執行;監,「監獄」。
「台北看守所」位於新北市土城區,媒體常誤稱「土城看守所」,我們不要錯。

下個單元討論「司法」之前,還須理解以下的概念。
例如,我們一直強調,寫檢、警、調偵辦犯罪新聞,不要忘了加上「涉嫌」二字,這不只保護我們、尊重當事人,更是多數人所認同法律的精神之一。

◆罪刑法定主義
刑法:「行為之處罰,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。」

◆無罪推定原則
被告未經法院公開審判證實有罪前,應視為無罪。

◆罪疑唯輕原則
適用證據,應朝對被告有利的方向去審酌。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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