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/13/2010

■基礎工程(07)把讀者當人

我有過1位可愛的同事,他稿子常有「該人」、「該事」、「該屋」,也許內勤溝通的口氣不好,某日他就在辦公桌的軟墊,夾上這樣的座右銘:

「該人不可該,其它皆可該。」
「此人不可此,其它皆可此。」

這幾年偶爾遇到他,聊起來仍覺得好笑。他說,這樣的順口溜,應該還有「其人不可其,其它皆可其」、「本人不可本,其它皆可本」。

那是別報的內勤和記者。依我看,新聞寫作應該是:
「該人不可該,其它也不該。」
「此人不可此,其它也不此。」

這當中有兩層意思:
1,新聞寫作要儘量口語,不要掉書袋,不要文言文。

2,讀者是報紙的衣食父母,報導中提到他們的時候,要儘量尊重,像「男子黃某某、女子張某某」的寫法,都不是很好。

有些記者問:「那我們怎麼稱呼1個人?」
我會建議寫成「桃園縣中壢市民黃某某、桃園市民張某某」,稍後再利用「他」或「她」,來告知性別。

如果那是1則溫暖、光明的新聞,我甚至建議,用「黃先生、張小姐」這種稱呼,來取代「黃某、張女」。

這裡馬上有例外:
1,如果是罪犯或大惡人,我們直呼姓名即可,「黃某、張女」「黃嫌、張嫌」都可以用。

2,如果是人民選出的公僕,我們新聞界尊重的是他的職務,不是他這個人,多數時候也可在職稱之後直呼姓名。例如,稱「縣長劉政鴻」,不稱「劉政鴻縣長」。

當然,對元首可以稍稍尊敬稱「馬英九總統」,但你還是可以直稱「總統馬英九」,寫「馬總統」就有點惡心了,絕非新聞本色。

有時人物多了,怎麼寫都是1團亂,但你寧可中規中矩,把每個人的姓名交代清楚,再怎麼混也不能寫成:

「陳打了王1拳,王回踢陳1腿卻撞到張,張盛怒之下持刀刺向王,王友廖某急忙報警,但廖也被張刺中,負傷加入戰局。」

人物多的時候,要善用「你我他」。
例如,當案情單純到加害、被害各只1人,你就可以這麼寫:「他供稱,他刺了對方1刀。」不必每次都提名道姓。

使用代名詞時,最怕「移形換位」。
例如:「陳嫌供稱,他刺了他1刀。」第1個「他」是陳嫌,第2個「他」卻變成被害人。

我建議:
1,當「句點」出現了,大家就先停下來檢查,看看句子裡的2個、3個「他」,是不是指同1人。

2,為了不讓讀者搞混,同1段的幾句,主詞最好都是同1人;如果主角換人了,我們就另起1段,不要嫌麻煩。

最後,我們聊聊集合名詞;它是複數名數,不可用來單指1人。

「民眾李自由、員警李自由、員工李自由、士官兵李自由、婦女李自由」,這些寫法,都不對。

如果寫「台北市民李自由、警官李自由、職員李自由、2兵李自由、婦人李自由」,你就答對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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