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/13/2010

■基礎工程(15)法規檢索

煙害防治法,5個字就錯了2個,這樣像記者嗎?

我愛抽的紙捲菸,中國稱烟,日本稱煙,我國稱菸;我國那些官員和民代既已認定菸害,就只防制1途,無須治療、治理。
「煙害防治法」正確的寫法,因此是「菸害防制法」。

記者還常把「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」誤寫成「山坡地保護利用條例」或「山坡地保護法」,也常把「野生動物保育法」誤寫成「野生動物保護法」。
當新聞報導引用法規時,讀者信任我們是專家,我們卻連法規的名稱都搞錯了,還談什麼法條內容的真確?

想當個專業記者,卻記不住這些法規名稱?那就到法務部網站,把「全國法規資料庫」加入「我的最愛」。
我就經常去檢索相關法規,核對大家寫的法規名稱有沒有錯,有時也查閱部分法條內容。

跑府會、所會新聞,有時會引述官員說法,誤寫了法律名稱或法條內容;跑社會新聞也會碰上不認真的警察,進而引用移送書上錯列的法規。等讀者或社方質疑,難道我們能說「被騙了」?我的建議仍是:稿子出手前,先到「全國法規資料庫」看看吧!

回到「保育」和「保護」的話題。
捕捉、販賣保育類動物,違反的是「野生動物保育法」;虐待寵物,違反的則是「動物保護法」。人類雖然是「動物」,卻不在前述2法適用範圍。
「保育」2字,既保護又育成,所以稱「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」、「野生動物保育法」。

常見的錯誤還包括,把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」寫成「毒品危害防治條例」或「毒品危害管制條例」。

以前檢警是用「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」辦毒犯,後來有陣子改用「麻醉藥品管理條例」,2003年開始用「毒品危害防制條」專心緝毒,未被歸類為毒品的,另以「管制藥品管理條例」來規範。

此外,「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」的立法意旨,主要是防制「直接」與兒童及少年進行性交易,但也防制使用文字、圖像,「間接」誘使兒童及少年與他人性交易。

曾有檢警引用這條例,試圖法辦穿著清涼的檳榔西施。這是對法條擴大且不當的解釋;但這些檢警堅信,兒童及少年看到穿著清涼的檳榔西施,會萌生與他人性交易的想法。

由於立法意旨在「防制」犯罪,沒有心理或生理「治療」的成分,「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『制』條例」因此不能寫成「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『治』條例」。

現行法規中之「防治、防制、管制」,看似複雜,其實有脈絡可循,我簡單區分如下,請大家試著理解,如果寫稿時不太確定,再去「全國法規資料庫」檢索,就不會出錯。

1、有心理、生理治療,或治理性質者,稱「防治」;
2、犯罪、危害之防範、制止,稱「防制」;
3、非犯罪、無立即危害,卻仍須管理者,稱「管制」。

◆防治法、防治條例
◇含心理治療的性質
「家庭暴力防治法
「性騷擾防治法
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

◇含生理治療的性質
「癌症防治法」
「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
「傳染病防治法」
「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」
「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」

◇含一般治理的性質
「水污染防治法」
「海洋污染防治法

◆防制法、防制條例
◇防制生理、心理之各種危害
「空氣污染防制法
「菸害防制法」
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」

◇防制犯罪
「人口販運防制法」
「洗錢防制法」
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」
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
「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

◆管制法、管制條例
「噪音管制法
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
「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」
「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」

我們再嘗試比較「水污染『防治』法」 、「空氣污染『防制』法 」和「噪音『管制』法 」:

政府花大筆經費治理河川,「防治」水汙染;人類卻無法治理天空裡的大氣,只能「防制」空氣汙染。另外,政府永遠不該禁止人民製造聲響,只能對達到噪音的部分做些「管制」。

如此區分防治、防制與管制,只能幫助理解,而不是真相的全部,請大家進一步思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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